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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受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前言:无船承运人
上海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受理方式

  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
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
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
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
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
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二、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
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
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
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
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
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
、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
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三、分类

  1.承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
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在实际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
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转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
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
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
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

  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
可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性,因
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经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
办理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及运费差额。

  3.经纪人型

  该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
“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
们签发提单。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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