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增加相关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一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若为法人股东,需提供法人股营业执照及章程/二级及二级以上股东需提供完整股权结构图(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本、上市公司并承诺不含外资)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2份)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域名证书)
6.版权协议复印件(自己生产产品提供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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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什么影响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三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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