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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资公司做境外投资备案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前言:境外投资备案 ODI备案 商务部 投资备案
上海内资公司做境外投资备案的要求-宣传视频
上海内资公司做境外投资备案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主管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
制订和实施我国国内外经济贸易政策、推进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职责。

  商务部负责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
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
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
、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商务部于2014年9月6号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对
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和规范。《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境外投资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的管理模式,并引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核准范围,把需要政府
核准的投资国别地区和领域列入清单,对清单外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一律实行备案制。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是商务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体现,也是商务部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事前指导的重要举措
。为向企业提供对外投资促进、风险预警和权益保障等更多的事前服务,从2009年起,商务
部每年都指导和组织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机构,会同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
构编写、更新《指南》,客观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环境,并对企业跨国经营应注
意的问题给予提示,帮助企业更加全面了解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风
俗习惯等相关投资合作信息。这套《指南》涉及165个国家和地区,每年都根据企业的需求
和形势的变化进行更新,是商务部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事前指导的一种探索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2)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
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
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以下是相关内容整理:

  1.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
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二是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
投资;三是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四是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
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五是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六是有序推进服务
领域境外投资。

  2.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
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
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是不符合投资目
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3.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
境外投资;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
境外投资;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
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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