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从事或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
1.从事或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无船
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第
二款;《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
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二条款)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来源:《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第二款;《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
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二
条款)
3.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应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
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3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和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
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